一、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的计价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贷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应收账款通常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计价时还需要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1、 商业折扣
应收账款的商业折扣是指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或针对不通的客户,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折扣。商业折扣的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额与折扣额要在一张发票上标注清楚,买卖双方都不需要在账面上单独核算,企业只需按照商品标价减去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直接入账即可。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商业折扣,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该按实际售价确定,企业只需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发票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2、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对于销售企业而言,现金折扣可以促进企业缩短收款的时间,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但也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为了促使付款人早日偿付账款,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偿债优惠政策,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通常为“折扣/付款期限”,如“2/10,1/20,N/30”,表示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予2%的折扣,买方在20天内付款可按售价给予1%的折扣,30天内付款则没有折扣。现金折扣使销售企业应收账款的实际数额因客户的付款实际而异。
在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总价法和净价法:
(1)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未扣除折扣前的发票金额入账,在折扣实际发生时再予以确认,因此现金折扣只有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才能确定。如果客户没有在折扣期内付款就不能确定为现金折扣。在总价法中,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列入“财务费用”。
(2)净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已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客户未享受的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净价法是以客户为取得现金折扣一般都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付款为假设,如果客户不能及时付款未能享受的现金折扣,视为企业信贷的收入。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应按总价法进行确认。在总价法下,企业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这样可以较好地反映企业的销售过程。
【 例2-6 】 宏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17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万方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 17 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 0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 12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银行存款 5 000
4月25日接到银行收款通知,上述款项已收到入账。
借:银行存款 122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22 000
【 例2-7 】宏春股份有限公司向春雷公司销售产品,不含税价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商业折扣为10%,现金折扣为10/10,5/20,N/30,春雷公司于第12天付款,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宏春公司实现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春雷公司 1 053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00 000 (1000 000 × 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宏春公司12天收到货款时(总价法) :
借 :银行存款 1 008 000
财务费用 45 000 (900 000 × 5%)
贷 :应收账款——春雷公司 1 053 000
二、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应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计价时还需要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1)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按应收的全部金额入账: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收入为基础计算)
(2)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需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收入为基础计算)
(3)在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应收账款收回时,将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收入为基础计算)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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