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生产经营。禁止未取得许可(备案)生产白酒;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白酒。
二、严禁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白酒;禁止在酱香型白酒生产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
三、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在白酒生产经营中,禁止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禁止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
四、严禁虚假宣传。在白酒广告中,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禁止虚假标注年份老酒、洞藏老酒,或者伪造生产日期等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严禁不正当竞争。在白酒生产经营中,禁止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实施损害竞争对手行为;禁止利用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使人误解的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严禁其他违法行为。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生产销售“三无”白酒产品;禁止在媒体平台发布含有淫秽、色情、低俗恶俗等内容的白酒营销视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酒生产者、经营者有违反本通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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